经营范围:照明技术的开发,城市照明艺术设计(不含项目),导视规划;城市及道及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凭《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经营),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凭有效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经营);标识设计及工程安装;园林绿化工程(凭资质证书经营);合同能源管理;LED 灯具及照
标识的生产及制作(以上经营范围涉及生产的项目,场地执照另办,生产范围凭环保许可经营);电子电器产品的购销及国内贸易(法律、行规、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规、国务院决定的项目除外,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6000.00 万股(含 6000.00 万股)。若公司的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期首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将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经公司 2016 年 9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16 年 10 月 18日召开的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至 2017 年 10 月 17 日。经公司 2017 年 9 月 21 日召开的第
本次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2017 年 12 月 6 日,发行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依据特定发行对象填写的《申购报价单》,并根据《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中的认购对象和认购价格确定原则,发行人与国金证券共同协商确定本次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获配投资者、获配股数结果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玉先生以现金方式按照与其他发行对象相同的认购价格认购,除程玉先生外,以上获配投资者均在 2018 年 4 月 18 日确定的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范围之内。
发行人与国金证券已于 2018年 4月 24日向上述获得本次创业板非公开发行配售股份的投资者发出《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全部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已足额缴纳。
发行人与上述获得本次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配售股份的投资者签订了《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该等协议不存在现实或者潜在的法律风险。
在此原则下,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具体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申购情况对有效申购进行了累计投标统计,通过簿记建档的方式,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19.66 元/股,相当于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底价 18.98 元/股的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定价原则,公司和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9.66 元/股,申购价格在发行价格以上的认购对象均确定为最终认购对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玉先生承诺以现金方式按照与其他发行对象相同的认购价格认购)。具体情况如下表: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玉在内的符合中国证监会条件的不超过 5 名的特定对象。其中,程玉以现金方式按照与其他发行对象相同的认购价格认购,认购数量 5086470 股。除程玉外,其他发行对象的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及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等不超过 4 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六)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经核查,程玉属于个人投资者,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无需履行备案程序。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其参与本次认购的产品“建信华鑫信托慧智投资 118 号资产管理计划”、“金鹰穗通定增 508 号资产管理计划”、“信达澳银源信定增 1 号资产管理计划”均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和备案程序,以上产品均不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的登记备案范围内,因此不需要按照前述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程玉先生,本次发行未对公司控制权产生影响。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将发生变化,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入“补充照明工程配套资金项目”、“LED景观艺术灯具研发生产暨体验展示中心建设项目”以及“合同能源管理营运资金项目”。通过实施这些项目,能帮助公司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完善业务产业链,改善和增强公司的综合盈利能力,为公司今后承接更多大型项目奠定良好的基础,对公司业务渠道拓宽和业务模式多样化发展也有积极影响。本次创业板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玉外,本次认购的投资者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方关系,因此不会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状况产生影响;同时,本次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均投向公司主营业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程玉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和关联关系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业板非公开发行方案、本次发行股票所涉及的询价、定价及股票配售过程、发行对象的选择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及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209 号批复文件的;本次发行股票的实施过
程和实施结果有效。经核查,参与本次创业板非公开发行的对象除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玉之外,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通过结构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认购本次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以及发行人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均有效。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询价、申购过程以及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和股份分配数量的确定,均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以及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经核查,参与本次创业板非公开发行的对象除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玉之外,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通过结构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认购本次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上述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审计报告的内容无,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